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辰顺建工全流程风险防控专题系列之⑤ —“阴阳合同”的法律适用原则

发表日期:23-11-02 点击:434次

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“建设工程及房地产专业化团队”律师认为,建设工程领域“阴阳合同”问题主要涉及“三个要素”。一是以“阳合同”(即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签订的、合法有效的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》)的存在为前提,二是以“实质性条款”为参照内容,三是以合同双方又签订了与“阳合同实质性条款”相悖离的“阴合同”(实际执行的合同)为必要条件。为合理解决“三个要素”之间的互动冲突等问题,最高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司法文件,对“阴阳合同”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了规定,主要包括一下情形:

1、中标前签订实际执行合同的。属于内定中标人,两份合同均无效,实质性条款按照实际执行合同处理。

2、中标后签订实际执行合同的。属于阴阳合同,实质性条款按照中标备案合同处理,中标备案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,以招投标文件规定为准。但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不可预见的、非市场因素导致的价款变更,应在确保公平的基础上予以认定。

3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、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、让利、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,变相降低工程价款,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

4、关于非招标投标工程项目,承包人就非招投标工程承诺予以让利,如无证据证明让利后的工程价款低于施工成本的,可认定该承诺有效,按该承诺结算工程价款。<

5、实践中还会出现“阴阳合同”均无效的极端情况,此时合同双方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以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依据,无法确定实际履行的合同时,以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依据。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及合同签订时间均无法确定的,可以分别按双方各自主张实际履行的合同结算,各自结算价款差额部分按双方过错予以分担。


作者:赵家军 律师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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