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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辰顺·胜诉快讯】“方法差异”击穿专利壁垒——最高法终审维持“不侵权”结论

发表日期:25-12-29 点击:18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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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卡片

案号:(2025)最高法知行终752号  

程序:发明专利行政裁决纠纷二审(知行) 

裁判法院: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 

裁判结果:驳回上诉人全部请求,维持“不侵权”结论  

裁判日期:2025年12月4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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核心争点

1. 涉案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;  

2. 是否触发“新产品”举证责任倒置;  

3. 行政程序与一审是否遗漏关键事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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辰顺代理思路——“三把手术刀”

① 技术特征逐项拆解,均不同于引争专利

② 举证责任倒置“狙击”,否认对方“新产品”相关证据的证明效力,不满足倒置前提。

③ 程序与证据“双保险”:1、对现场取样、录像、延期告知等程序瑕疵逐点质证;2、对对方逾期提交的“检测报告”提出真实性、关联性、合法性三重异议,终被二审法院排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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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决亮点

最高法院在判决尾页特别附录《裁判要旨》,明确:  

1. 专利审查档案可作为“新产品”判断的核心证据;  

2. 数值范围、组分、步骤三重差异只要有一项不落入,即不构成侵权;  

3. 行政机关与法院对“方法差异”应进行实体审查,不能简单以“外观一致”推定侵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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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札记

     专利行政裁决案件,技术问题与法律问题交织,谁先完成“技术特征—法律要件”的映射,谁就握有主动权。本案再次提示:1、代理词不是“技术论文”,而是“翻译器”——把复杂工艺翻译成法官可验证的法律符号;2、对举证责任倒置保持“时刻狙击”的心态,先拆掉“新产品”,再把特征差异做实;3、判决附带的《裁判要旨》是官方给出的“答题模板”,值得反复研读。

律师简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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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俊杰律师

      江苏辰顺律师事务所党员律师、事务所商事业务部副主任,镇江市优秀律师,镇江市仲裁委仲裁员,镇江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委员会委员、镇江市法学会会员。现任多家事业单位及大型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,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。联系电话:18015991158(微信同号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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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新磊律师

      法学硕士,党员律师,现任江苏大学研究生校外实践指导老师,镇江市房地产与建设工程委员会委员。已成功代理上百件案件,曾帮助某企业在一审省高院败诉的情况下,二审最高院改判,帮助当事人挽回了数千万的损失。现担任多家大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,专注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。联系电话:18352851016(微信同号)。

     感谢客户的信任,也致敬最高法院在实体与程序两端的专业与担当。辰顺知识产权团队将继续以“技术+法律”双重视角,为制造企业拆掉专利陷阱,让创新回归真实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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